交强险条例讲解: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公告机动车辆管理部门。
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履行有关程序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除依据前条规定要书面公告投保人外,还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并书面公告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是为了’达成强制保险关系与机动车辆管理部门的互合适合。机动车辆是不是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辆管理的一个要紧内容,也是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和具体赔偿问题的依据之一。因此,假如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由于法定事由出现而被解除,保险公司应当尽快公告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有益于后者准时学会该机动车辆的最新信息,在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做到心中有数。保险合同既然解除,强制保险关系终止,保险人签发的,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持有些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应当准时收回,以免机动车辆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名不副实”,给机动车辆的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置导致麻烦,预防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员借助有关保险单证逃避责任。